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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规范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7月16日 访问次数:

山东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家“一法三规”和省《条例》,加快我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改革进程,逐步建立与“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药具管理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为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全面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具保障。

 第三条  评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主要指标是:

1、药具应用率;

       2、药具使用有效率;

3、药管员持证上岗率;

       4、使用药具对象定期随访率;

       5、药具知识宣传普及率;

       6、药具供应及时率;

       7、群众满意率;

       8、机构、阵地、队伍建设情况;

       9、库存药具保证供应和及时周转情况;

       10、管理服务法制化、规范化情况;

       11、各种信息的采集、统计、上报、使用情况;

       12、财务管理情况;

       13、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药具市场管理情况;

       14、改革创新情况。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设区的市在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批设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内,配站长、会计、计划统计、质检、仓储管理等工作人员(可相互兼职)。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应不少于现有人员的1/2;至少有1名医学院校毕业、主治医(药)师以上职称的业务人员。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财务独立核算。

       第五条  各县(市、区)在批设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内,配2人以上、持有市级上岗证的专职药具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人具备计划生育技术专业或医疗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乡(镇、街办)应至少配有1名医学专业或计划生育技术及相关专业毕业的专职药管员,并持有市级上岗证。

第七条  村(居)应根据不同情况配有1名以上专(兼)职药管员,药管员应持有县级上岗证。

第三章  办公设施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独立的办公室,配有保证电子政务和办公自动化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有满足药具放置所必需的药具库房。库房面积要求:500万人口以上的市站库房面积为300500M2500万人口以下的为150250 M2  ,对在库药具实行货垛的色标管理。库房

装仓库自动控制系统,可随时监控各个库房的温度、湿度、防烟火、防盗,并可随时提取当日的温湿度信息。

        第九条  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应有专用的办公室和药具仓库。办公室面积不少于

15 M2,有保证办公所必需的基本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有药具展橱、档案橱及避孕药具知识挂图。药具仓库面积不少于30M2,通风良好,有专用灭火器材、空调、温湿度计、药具橱、药具架等。

 第十条  乡(镇、街办)服务站有专用药具办公室(库房在内)一间。办公室内应有药具展橱,档案橱及避孕药具知识挂图,有条件的乡(镇、街办)应配有办公自动化设备。药具库房整洁,有药具架、温湿度计等设备,药具按品种、规格分别放置,尤其是长、短效口服药的放置严格分开。

 第十一条  村(居)设药具专用橱,做到干燥、通风、避光、卫生,分类放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

 1、负责建立辖区内完善的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运行模式,做到有实施方案、有检查考核标准。

 2、负责对辖区内避孕药具的管理、宣传、发放、服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做到考核有目标,有实施方案和量化评估指标。

        3、负责避孕药具计划及各类业务报表的审核分析、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做到数字准确,关系平衡,定性定量分析指标明确。

        4、负责辖区内药具的调拨、供应及仓储管理工作,各类帐、卡、表、册齐全,严格实行批号管理,在库药具先进先出,报损率控制在2‰以下,有满足现使用药具人员需要的药具周转库存量,做到既能满足供应,又无积压浪费。

        5、负责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各级药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区的市每两年对乡以上药管员培训一次;县级每年对乡以上药管员培训一次,每两年对村级药管员培训一次,对调整更换的药管员应及时培训到位,做到培训计划系统,培训教材规范、新颖,考试记录完整。

        6、负责避孕药具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推广新型避孕药具工作,做到宣传内容丰富,宣传设施及图册能满足需要,宣传效果明显,群众知晓率高。

        7、负责避孕药具的质量监测工作,做到按照药具的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药具严禁出、入库。

        8、负责配合药监部门对辖区内药具零售网点进行检查,做到本地无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进入市场销售。

        9、负责避孕药具的知情选择工作,做到育龄妇女与药管人员“双知情”,育龄群众能充分自主选择避孕药具的种类。

        10、负责对避孕药具的使用效果进行收集及信息反馈,做到记录真实,及时反馈。

        11、负责辖区内城镇流动人口、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的药具供应工作,做到合理设置药具发放点或安置自动售套机,方便群众领取、购买药具。

12、设区的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做好药具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药具经费专款专用,为开展药具工作提供财力保证。

第十三条  乡(镇、街办)级

 1、负责本乡(镇、街办)药具的管理、宣传、发放工作,做到管理制度、目标分解、宣传发放、职责任务等落实到人,各种原始记录、档案保存完整。

 2、负责本乡(镇、街办)药具计划的编制及各类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做到各种基础数据来源依据充分,数字对应关系准确,帐、卡、表、册齐全,按时上报。

 3、负责本乡(镇、街办)所辖村(居)专(兼)职药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对村药管员的集中专业培训每年进行2次;能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以会代训,例会时应对药具需求情况、使用效果、使用人员变动情况等进行总结反馈,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能适应形势要求进行咨询服务方法、避孕药具知识的相关培训,培训记录完整。

 4、负责建立使用口服避孕药及注射避孕针妇女的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对长期使用口服避孕药和注射避孕针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变更节育措施。

 5、负责登记、上报避孕药具使用失败及出现副反应情况,并进行相应核查,做到能指导村级药管员查找出现问题原因,进行一般副反应的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如实汇总上报。

 6、负责辖区内使用药具重点人员(主要包括:当年有使用药具失败情况、有明显副反应、有精神异常和重大残疾等)的随访,做到每月对重点人员随访一次,认真做好随访记录。

 7、负责收集并登记群众对避孕药具服务的需求信息,做到能根据群众需求制定措施,提供优质服务。

 8、负责对育龄群众进行药具咨询服务,做到能利用避孕热线电话等方式,为群众提供避孕节育及紧急避孕药具咨询服务,态度热情,语言通俗易懂并认真记录。

第十四条  村(居)级

 1、负责对育龄人群进行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培训,做到已婚育龄妇女能了解5种以上的避孕方法;使用药具的妇女知道常用的3种以上避孕药具的适应证、禁忌证、副反应及处理方法。

 2、负责帮助育龄群众选择适宜的避孕药具,因人而宜,开展个性化服务,进行科学化指导,做到认真介绍可供选择的避孕药具种类,协助服务对象做出自主选择,并对自主选择的药具性能进行详细说明,告知服务对象随访等事宜。

 3、负责村级使用避孕药具情况变更表的统计、上报及为育龄群众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避孕药具,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药具及时足量发放。

 4、负责对使用药具人员进行随访服务,掌握使用药具失败及产生不良反应情况,做到按照群众的意愿开展预约、电话、书信、上门等形式的随访服务,随访有记录;对使用药具产生的不良反应,要及时登记、处理、上报。

 5、负责按时组织使用药具的育龄妇女特别是使用口服避孕药和注射避孕针的妇女进行一年一次(到乡镇或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健康查体,做到了解个体差异,发现问题及时变更药具种类。

  6、负责村(居)紧急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做到让群众了解和掌握紧急避孕药的服用方法,避免非意愿妊娠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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