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为山东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事业,扶持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扶持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
(三)支持资助开展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活动和服务项目;
(四)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人口计划生育社会公益事业;
(五)举办社会公益性经济实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六)奖励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关爱基金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在人口计划生育和人口关爱相关方面,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本基金会设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后发给聘书。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爱心救助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或对本基金会有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入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人口关爱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形象;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理事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末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末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每年资助200万元;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本章程宗旨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全省性资金募集活动;
(二)组织专项资金募集活动;
(三)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四)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捐资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欢迎和感谢捐资100元以下的捐资人,并将在指定网站公布捐资人名单;颁发捐资纪念证书。
捐资100元(含)以上者,由基金会在指定媒体公布捐资人名单;颁发捐赠证书和纪念品。
捐资10000元(含)以上者,由基金会在指定媒体公布捐资人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捐资10万元(含)以上者,由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章。
捐资50万元(含)以上者,由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颁发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章。可以根据捐资人意愿,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冠名活动或仪式。
捐资100万元(含)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奖励外,由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称号可以继承。捐资人还可与理事会具体商定奖励与管理办法,并报本基金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其他社会组织捐款适用本办法有关奖励措施。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捐资人的姓名和捐资数额时,可以根据捐资人的意见选定人名、代码),也可以根据捐资人的意愿,为捐资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等保密。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会徽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会徽为XXX和XXX组成的图案。会徽是本基金会的象征和标志。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