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凡户籍在本县村(居)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可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
1、本人申请。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出具意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初审。
2、申报材料。申请人持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并据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2)病残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病残儿童和父母的近期合影(三寸免冠照片);
(4)病残儿童在三级甲等公立医院的诊断、系统治疗的门诊病历,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书及有关检查报告单等;
(5)患遗传性疾病的提供病残儿童及父母的染色体等遗传基因的检验报告;
(6)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经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发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审核上报。
病残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自接到当事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病残儿童的身份和患病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无误后填写是否属实的意见,由经办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四、调查核实。
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上报病残儿童材料进行再次核实,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绘出遗传家系图谱。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员、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审批表》上签署社会调查的结果和是否同意上报鉴定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家系谱图附在申报材料内一并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县级初审。
1、初审。 鉴定初审应由母亲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计划生育专职人员陪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材料及病残儿、父母照片进行严格复核、比对,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组对经调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病残儿童进行医学鉴定。根据申请材料,社会调查与遗传调查结果、县级鉴定结果,经县级计生技术指导组集体研究后,初审组成员认真填写《审批表》上的有关内容,签署初审意见、签字,加盖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初审组公章。
4、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初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的书面通知病残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5、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在《审批表》上签署公示结果和准予鉴定或不予鉴定的意见,分管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并将初审合格病残儿童的申报材料、公示结果等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六)市级鉴定。
1、现场鉴定。
(1)实施现场鉴定前,市人口计生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现场鉴定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组织,病残儿母亲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派人陪同。
(3)现场鉴定工作封闭进行。
2、结果认定。现场鉴定工作结束,由鉴定组成员对病残儿童的鉴定结论进行集体评议,并在《审批表》上书写鉴定情况及结果。
(七)鉴定结果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对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的,在一周内书面通知病残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地所在的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4周。
(八)核发生育证。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分类办理。对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按程序依法核发《生育证》。对不符合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或有异议并核实的,逐级书面通知当事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异议的,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符的不得批准生育。
(九)省级鉴定。
1、受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人口计生委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2、申请人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申请人的省级鉴定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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