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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了哪些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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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9月25日 访问次数: |
原《办法》的23条为修订后的 2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管理原则 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同时,增加了现居住地的职责,明确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职责。 (二)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修订后的《办法》,将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一步明确了该《证明》是流动人口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及有关情况的证明。 (三)关于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对象,即成年(指年满18周岁的公民)流动人口,要求其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是重点管理对象,即成年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组织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奖励、统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关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 修订后的《办法》缩小了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对象的范围,限定在成年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并规定现居住地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出具证明后,其常住户籍所在地不得再要求其回去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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